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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6-27來源: 信息時報黃志光一審出庭受審。資料圖片
  記者梳理髮現,近年來,廣東檢察機關不時發揮檢查監督職能,對職務犯罪案件提起抗訴,有的認為法院罪名或事實認定有誤,有的則認為量刑畸輕。在法院和檢察院各自依法履行職能的過程中,有些案件得以改判,有些則仍在審理中未有定論。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案
  百萬“功德款”不算受賄?檢方抗訴
  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曾任汕頭市委書記的黃志光,去年年底被廣州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其中認定受賄300餘萬,並非法持槍7支。
  其中針對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9月黃志光收受深圳某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給予的現金100萬元人民幣,後以其子的名義捐贈給海豐縣蓮花山雞鳴寺,法院未認定為受賄行為。
  一審宣判後,檢方抗訴認為一審法院對這筆由他人向寺廟代捐的100萬“功德款”未予認定受賄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李亞鶴付出該100萬元與黃志光同意以其子名義捐資寺廟,實質目的均是為了捐資建佛,該100萬元實際也系寺廟收取,黃志光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但檢方認為,黃已實際占有這筆款項,之後的捐款是其處分行為,不影響受賄罪認定。
  該案於6月初在省高院二審開庭,黃志光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正確。目前該案尚未判決。
  汕頭海關原副關長鄭祖文案
  檢方抗訴量刑畸輕,二審改判5年
  2012年,廣州市檢察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已退休多年的汕頭海關原副關長兼調查局局長鄭祖文提起公訴。一審廣州市中院認定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據指控,1998年1月,汕頭海關下轄海關繳獲走私棕櫚油、大豆油共2999.888噸。涉案貨物寄存在某油庫期間,悉數被盜。鄭祖文等人為掩蓋監管失職事實,繼續組織空拍,由該案走私人李建平的公司以2410餘萬元競得,李建平向鄭祖文賄送現金40萬元,總價下調至1694萬餘元。
  針對檢方指控鄭祖文徇私舞弊,一審法院認為,鄭祖文作為海關領導,採取空拍形式彌補過失,主觀上主要是為了單位形象,而非私情、私利,對徇私舞弊一說不予採納。
  一審還認為,鑒於李建平交代的行賄細節與鄭祖文的供述存在不吻合處,且鄭祖文當庭否認受賄,檢方指控其犯受賄罪證據不足,最終只判處鄭祖文濫用職權罪。
  一審宣判後,廣州市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廣東省檢察院審查後,部分支持廣州市檢察院抗訴,認為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檢察院獲悉,該案二審已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鄭祖文有期徒刑5年。
  記者手記
  司法監督是法定職權,無關臉面
  去年,省政府原副秘書長謝鵬飛一審以認定受賄逾1500萬的金額獲刑14年。而數月前,廣州市天河區原教育局局長李偉明因受賄逾1200萬獲無期徒刑。不同級別、不同崗位的官員所貪金錢和所處刑期的落差,常會讓普通公眾疑竇叢生。
  法律是理性的評判,而非純粹道德的褒貶。刑法中,對於自首、如實供述、積極退贓、重大立功等情形,均有明確規定,何種情形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何種情形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規定何種情形應當或者可以免於處罰。而這些“深層內幕”往往是普通公眾所不熟悉或瞭解的。
  但從另一方面而言,法律終究是依靠人來理解和判斷,哪怕是法官、檢察官,有時也會有所偏差。少數時候,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與公眾的期望甚至是法律從業者的預想背道而馳時,司法監督機構的及時介入和監督程序的啟動,就成了糾錯利器。所以檢方抗訴的新聞往往會讓公眾們拍手叫好,認為維護了司法的公正性。
  其實,法院、檢察院只是各司其職,都在追求公正判決,而無關臉面。作為普通的社會公眾,我們應當尊重司法機關的職權行使,不僅樂於見證一個個貪腐官員的審判,更樂於從中看到法治的意義。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原標題:不滿法院職務犯罪案判決檢院多次出手抗訴求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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